關于涉外商標使用許可、商標轉讓與續展的法律規定



我國對于涉外商標的使用許可、商標轉讓與商標續展都做了相應的法律規定,下面來詳細看看關于涉外商標使用許可、商標轉讓與續展的法律規定。
(一)商標的使用許可
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是指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將其注冊商標通過簽訂使用許可合同,許可其他企業或個人使用,被許可人享有該注冊商標的使用權。
依照我國《商標法》的規定,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如果被許可人不能保證商品質量,許可人有權制止出售使用該商標的商品。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需提交備案格式正副本各l份,合同副本3份。
(二)注冊商標的轉讓
注冊商標的轉讓,是指商標注冊人按一定的條件將其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所有,由他人專用的行為。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注冊商標轉讓需提交給代理組織的委托書正副本各l份,申請書正副本各1份,原中國《商標注冊證》。
商標轉讓人與受讓人應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并交回原注冊證,經商標局確認申請手續齊備后,予以受理。經商標局核準后,將原證發給受讓人,并予以公告。
(三)注冊商標的續展
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為10年,從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注冊商標的續展是指商標注冊人為了不在商標有效期滿后失去其專用權而按規定申請并被批準的對注冊商標有效期的延續。
我國《商標法》規定每次續展的期限為10年,續展的次數法律不作限制。
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注冊商標續展需提交:委托書正副本各1份,申請書正副本各1份,商標圖樣10張,原中國《商標注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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